病例讨论制度 1、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 选择适当的住院、出院、死亡病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病理)讨论会,讨论率(含会诊)应达出院患者的15%以上。 (2) 临床病例(病理)讨论会可以单科进行,亦可多科联合举行。有病理检查的病例,可邀请病理科医师参加。 (3) 举行临床病例讨论会,主持科室要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写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与会人员,以便做发言准备。 (4) 临床病例讨论会由主治科的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和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检查、治疗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主持人应做总结,主持科室要做好记录,及时整理,归入病案。 2、出院病例讨论 (1)科室每月举行1-2次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例归档的最后审查,之后送病案室存档。 (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单科由主任主持进行,较大科室可按专业组进行,由主治医师主持,经治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应对该期间出院的病案以下内容进行审查:①记录内容有无错误,遗漏等;②是否按规定顺序排列;③是否符合当地卫生厅颁发的病历书写要求;④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⑤是否存在问题,应取得哪些经验教训。 (4)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他出院病例一起讨论。 3、疑难病例讨论 (1)疑难、重危病例根据病情需要随时组织讨论。科内讨论不能解决问题,及时报医务部组织全院病例讨论会。 (2)危重患者和入院3天未确诊的患者,治疗组讨论;入院一周内未确诊者,全科室讨论;入院两周未确诊者,报医务部组织全院相关科室讨论。 (3)由经治住院医师汇报病史,按职称职务由低到高顺序依次发言,认真进行讨论。 (4)由主持人总结,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5)讨论情况在病历和专业记录本上记录,记录者签名,主持人审签。 4、死亡病例讨论 (1)凡死亡病例讨论,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 (2)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不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事先都要及时单独讨论(当日完成),形成初步意见,并报医务部和院领导。 (3)用于做尸检的病例须在病理报告做出后的一周内进行。 (4)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部参加,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整理后主治医师(科主任)签字,入病案存档。不准以死亡小结代替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b676972f1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