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健、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13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俊闫萍李玉海 【审理法官】刘俊闫萍李玉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某某;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某某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某某 【当事人-公司】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唐海峰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赵国平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海峰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赵国平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海峰赵国平 【代理律所】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 / 3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54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5 23:42:46 宋健、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终13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霄(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峰,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金源路某某。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b240d5f95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e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