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双育中学、张静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6 【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59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栾海宁杨卫东王家国 【审理法官】栾海宁杨卫东王家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海阳市双育中学;张静 【当事人】海阳市双育中学张静 【当事人-个人】张静 【当事人-公司】海阳市双育中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海阳市双育中学 【被告】张静 【本院观点】上诉人海阳市双育中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1 / 3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海阳市双育中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海阳市双育中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海阳市双育中学负担。 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4:52:02 本裁定为终审裁海阳市双育中学、张静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民终59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阳市双育中学,住所地海阳市方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爱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静。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阳市双育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张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7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阳市双育中学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c5f3a21f6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