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方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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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方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

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案件字号】(2021)10民终654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陆开存孙建瑢叶露 【审理法官】陆开存孙建瑢叶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方芳 【当事人】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方芳 【当事人-个人】方芳

【当事人-公司】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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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25:20

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方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0民终65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小官桥路。

法定代表人:夏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木洋,扬州市邗江区润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1003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又经电话联系表示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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