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国富商贸有限公司、李兴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3 【案件字号】(2021)云06民终22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荣蓉杨稳香李宏 【审理法官】肖荣蓉杨稳香李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昭通国富商贸有限公司;李兴从;郑国忠 【当事人】昭通国富商贸有限公司李兴从郑国忠 【当事人-个人】李兴从郑国忠 【当事人-公司】昭通国富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世正、左昌祝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世正、左昌祝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世正、左昌祝 【代理律所】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 / 3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昭通国富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李兴从;郑国忠 【本院观点】上诉人昭通国富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案件受理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昭通国富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案件受理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昭通国富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3:43:58 昭通国富商贸有限公司、李兴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6民终22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昭通国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宏发·翰林华庭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343758382F。 法定代表人丁洪健。 委托代理人周世正、左昌祝,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1a92802b0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