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法令用语比较研究 笔者来中国留学之前,由于工作关系,曾从事过与中日海事法令相关的翻译。在翻译过程中,常遇到一些翻译难题。 依据笔者的工作实践,将本文的研究方向选定为:日本法令用语中的指示代词和连词的中文翻译研究。法律条文一般都具有一个特征,就是经常使用模糊性词汇(或被称为“模糊词语”)。 即通过刻意使用这类词汇以应对各种案件,这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种技巧。日本法令条文中经常使用的“その他の”就是一个典型词例。 “その他の”等作为日语的法令用语,有着不同于其作为日常词语的特殊用法和规定。日本的法令正是严格按照这些规定编写的。 中国的法律条文中,与“その他の”相对应的词语是否也具有同样的特殊用法和规定呢?以解决此问题为目标,笔者开始了此项研究。在研究方法方面,为增强文本的可比性和提高比较的可操作性,笔者选取了两国基于同一国际条约~1而制定的两个法令~2作为文本。 以日本法令用语中的“その他の”为切入点,在分析法律的形成背景和累积判例的基础之上,对两者的相应条款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12个例文的定量分析,笔者发现:与日本条文中出现的“その他の”这一词汇相对应的中国条文中的表达方式有“或”、“或其他”、“和其他”、“特别是”等4种类型,以及第五种特殊类型。 经过分析,发现其中的规律性如下:1.在日本条文中使用法令用语“その他の”的部分,在中国条文中,如下图所示,有4种规律性的表达方式。2.中国条文表述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修改意见。 【例文1】中国条文中的“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的“水下作业”不能看作是“模糊词语(模糊表述)”,它作为一个具体作业名称可能会引起误解。笔者建议修改为:从事疏浚、测量或其它水下作业的船舶(双重下划线部分是笔者建议修改的部分)。 【例文10】中国条文中的“某种异常情况”的表达方式,因为在条文中没有出现具体的示例而直接使用“模糊表述”来表达所有的异常情况,会给读者造成突兀的感觉,让人很难想象什么是“异常情况”。笔者建议修改为:“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是指由于某种主机故障、舵机失控或其他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删除部分和双重下划线部分是笔者修改的部分)。 【例文12】中的被船舶拖运的货物不应该仅局限于“船舶”这一种物品,而应该使用语义所指宽泛的表述方法。笔者建议使用“或其他”的表达方式,试修改如下: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或其它被拖物体偏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双重下划线部分是笔者修改的部分)。 3.总结出日本法令用语“その他の”这一模糊词语,既具有并列性又具有选择性的特点,就是说,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希冀拙研究成果,能对中日法令用语的翻译理论与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62896f4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8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