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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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原则



本文所称的未成年犯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从我国审判实践来看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则指导思想是:能够适用缓刑的就不要适用实刑,即尽量适用缓刑。“尽量适用缓刑”的含义是:对罪行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未成年人首先要考虑适用缓刑,确实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再适用实刑。

一、尽量适用缓刑原则提出的缘由

1.理学社会学已说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其可塑性较强。未成身体处于发育时期,心理还不成熟,情绪还不稳定,思维能力欠缺,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区分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比较弱,容易受外界的影响,易感情用事。因而未成年人以偶犯、初犯居多。所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应尽量适用缓刑,让其回到社会上接受监督改造。

2.事实上,我们不得不承认未成年人的犯罪不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因素,多的应该是归责于未成年人所处的外在环境——如家庭、学校、社会等,如果在刑事法律上给予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的地位和处罚,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

〔二〕未成年犯缓刑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

缓刑是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其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第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本质要求是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的要求,是审判人员对被告人主客观条件的综合评价。对一个少年犯是否适用缓刑,要以能够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为标准。

1.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实践中,少年犯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包括

三方面内容:即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我控制能力较强;主观恶性较小。


有认罪悔罪表现是指少年犯犯罪后自首、主动坦白、如实交待罪行,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具有痛改前非的决心。但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的认罪态度,不能像成年人一样去要求他们认识深刻,分析犯罪危害透彻,犯罪原因找得准确;而是能够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即可认为是认罪态度较好。自我控制能力较强是指未成年人的自我抑制能力,是抵抗不良影响诱惑的意志因素。自控能力较强的适宜适用缓刑,这可根据少年犯的一贯表现考查判断。如果犯罪前一贯表现较好或无劣迹,一般可认为自控能力较强,如果犯罪前劣迹累累,一贯表现恶劣,应认为自控能力较弱,一般不具备判处缓刑的主观条件。1

2.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是指一旦对少年犯确定缓刑后,考验期内的监护条件和社会管理教育条件。

《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缓刑必需具备客观条件,但根据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的特点,在考虑不致危害社会这一主观条件时,还必须考虑保证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客观条件。少年犯被适用缓刑后,如果无人监管或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不能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而且也难以保证他们不再重新危害社会。

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包括家庭监护条件和社会管教条件两个方面。2

家庭监护条件是有监护人,并得到监护人切实有效的教育和保护。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是少年犯的直系尊亲属,没有直系尊亲属的,其他人适宜做监护人的,应认为有监护条件。社会管教条件是指少年被告人如果被适用缓刑,能够就学、就业,或虽不能就学、就业,但生活有保障,派出所、街道、村委会等单位能够对其进行教育家庭监护条件和社会管教条件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应认为具备了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

〔三〕对未成年犯采尽量适用缓刑原则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教育改造少年犯。基于其可塑性强的身心特点,未成年犯罪人也较成年犯罪人容易教育改造。对未成年人采取“报应主义”的观点而处以同成年人一样的刑罚,不仅达不到刑罚预防、减少犯罪的目的,相反容易使他们丧失对今后生活的信心,产生破罐破摔的想法,即促使未成年人在犯罪的道路上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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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树华著《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6月第1版,第394-395 徐建主编《青少年法学新视野〔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7月第1版,第380


头。3另外一般分析,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大多数还处在求学阶段,缓刑的执行将有利于其学业的继续,而不至于因犯罪而失学。由此可以看出缓刑将比实际送监执行刑罚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扭曲的心灵的复位,更容易让其早日回归社会,重塑自我。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少年犯适用缓刑,具体地换位于当事方角度,又有如下意义:

首先,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无私又体会到国家的宽大为怀,有利于少年犯消除对社会和司法机关的对抗情绪,促使其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次,由于缓刑对刑罚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会促使少年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敢恣意妄为,从而老实的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监督管教,以防止再犯新罪。其三,可以发动和依靠社会、家庭和学校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帮教少年犯,对其进 教育感化挽救,而有利于少年犯早日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最后,将少年犯放 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防止因关押带来的最大的弊端——交叉感染。

第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尤其是可以引导教育周围的青少年。这个作用相对较为隐性,但确实存在。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到达预防犯罪与消灭犯罪的目的。而对少年犯适当多适用缓刑,有力地显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威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揭发,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而收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成效。

第三,利用了综合的社会资源的力量,也将减轻了国家司法资源的负担。体看,这将相应的减轻劳改机关压力,便于他们尽量改造重刑犯。这对社会安定总体上也是有利的,它等于把集中的压力和责任分散给社会的各个方面。





3徐建主编

《青少年法学新视野〔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7月第1版,第36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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