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6]225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2 【实施日期】2016.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6]2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1 / 3 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意见 为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工作,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筹协调。政府作为减灾救灾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责,提供主要救援力量和救灾保障,统筹灾区需求和救灾资源,实现各救灾主体协调配合和各种资源与需求有效对接。引导社会力量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在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二)鼓励支持,引导规范。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激励表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救灾工作和灾区需求情况,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三)效率优先,就近就便。根据灾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救灾需求,充分考虑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能力和特长,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紧急救援专业力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量力而行、就近就便参与救灾工作,特别是重视培育当地社会力量并发挥他们参与救灾工作的便利条件和优势。 (四)自愿参与,自助为主。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减灾救灾工作,不摊派任务。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所需资源和条件以自我提供为主。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9e944bd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8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