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壁鸠鲁学派的快乐主义、边沁功利主义与英国法人性假设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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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壁鸠鲁学派的快乐主义、边沁功利主义与英国法人性假设的形成

伊壁鸠鲁学派(Ibrijah School)是晚19世纪英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中一个重要的学派,以伊壁鸠鲁(Jhergius)与他的学生汉姆斯(Hemes)和萨克(Sax)为代表。它的快乐主义、功利主义与英国法人性假设的形成,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发展极具影响力。

首先,伊壁鸠鲁学派提出的快乐主义哲学理论,是依据幸福的意义和实现的条件来指导人类生活活动的,也就是说,快乐主义观点强调社会秩序的存在,以最大化整体社会的幸福感。它否定积极改变现状以获取更多利益的行为,以及追求个人无拘无束的自由。伊壁鸠鲁学派的快乐主义把幸福放在先,而非利益的服务,为英国法(British Law)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慧之源。

其次,伊壁鸠鲁学派的功利主义主张,强调利己主义的多样形式,他们将功利主义定义为利用最少的损耗,实现最大的利益。功利主义解释了自由的意义,允许个人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而社会都必须遵守以确保公正性、平等性和真实性。伊壁鸠鲁学派功利主义概念,也为布伦特派(Brents)提出的法律效益(legal utility)提出了基本构想,扩大了英国法有利区域的范围,成为20世纪英国伦理道德观的基础。

最后,伊壁鸠鲁学派探讨了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假设,即人性假设,它强调个人自由追求利益的自责,不容忽视他人的权益及其权利,以保护普罗大众的公正。这想法也激发了汉斯的制定(Hans’s formulation)、托勒的阐释(Taylor’s interpretation)以及萨克的分析(Sax’s analysis),为英国法律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伊壁鸠鲁学派的快乐主义、功利主义与人性假设,极具影响力的指导了英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藉由他们的观点,英国法律推进了更加公正和关怀的道路,真正做到以权益为衡量标尺、以利益为调和手段,实现民众整体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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