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宝霞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温洞公(东)行罚决字[2022]0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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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宝霞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温洞公()行罚决字

[2022]00169)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洞公()行罚决字[2022]00169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188539560100 【处罚日期】2022.05.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东屏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县级 【执法地域】洞头县 【处罚对象】梁宝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4:51 处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1 / 2

梁宝霞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温洞公()行罚决字[2022]00169

梁宝霞








主要违法事实: 2022592030分,东屏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洞头区东屏半屏人家民宿时发现民宿业主梁宝霞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黄*飞、郭*腾两人的身份信息。

处罚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 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梁宝霞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洞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

2022-05-10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东屏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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