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北京法考考点组-2020法考必备考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含义和关系

副标题:2020法考必备考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含义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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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含义

  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含义:

  (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3)“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注意】

  (1)互相配合是指各专门机关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配合,而不是为了配合而配合。司法实践中的“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做法是错误的。

  (2)互相制约强调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程序上的制约,检察院同时是法律监督机关,享有特殊的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检查监督权。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之间的关系

  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之间的关系:

  (1)三者密切相关,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分工负责是前提,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是保证,保证行使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能仅仅强调配合忽视分工和制约。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分工制约的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并非规制三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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