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夫妻财产关系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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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财产关系

  1、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

  2、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离婚或者丧偶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婚姻法》第十八条则明确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该赠与为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则不得撤销。

  3、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如下规定:

  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对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得对抗该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的行为严重影响或侵害另一方的共同财产利益,经受害方申请,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损害事由被限定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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