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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委托香港、澳门、台湾送达(或取证)的主体最低为高级人民法院。澳门委托内地送达或取证的主体为终审法院,香港委托内地送达的主体为高等法院。
2.向何种级别的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港澳台案件向内地申请认可与执行,一审在内地均须向被申请人(台湾为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内地的案件在香港应向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在澳门应向中级法院申请认可,由其初级法院执行;在台湾向何种级别法院申请依其规定。
3.港澳台案件可否同时向两个以上的内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除台湾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可以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向内地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的,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外,港澳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不得同时向内地的两个及以上法院同时申请认可与执行。
4.是否收费
委托送达或取证一般免费,但委托方须承担法院实际产生之费用或委托方所要求的特殊方式送达或取证引起的费用。执行不免费。
5.是否须提交中文文本
向内地法院请求司法协助都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中文译本,但向香港申请认可与执行民事判决不要求中文。此外,依据《海牙送达公约》请求送达司法文书,无中文译本而有英法文译本的,仅当事人可以拒收。
6.拒绝送达、取证、认可与执行的理由
专属管辖、依被请求方法律不可诉、开庭日期已过均不能作为拒绝送达取证的理由,但专属管辖可以作为拒绝认可与执行的理由。
7.不服裁定的救济
内地: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港澳: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8.被申请人在两地(港澳台及内地)均有财产的,可否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内地与澳门的仲裁裁决、内地与香港的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允许在两地同时提出认可与执行的申请。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相关要点总结.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