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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参加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如果完全被压制了意志自由,则属于他人犯罪的工具,不成立犯罪。
1.认定:一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不认定为胁从犯,转化为主犯。
2.处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由于我国刑法分别对主犯、从犯、胁从犯规定了处罚原则,所以对共同正犯采取“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否认区别对待与罪责自负原则。各共犯人只能在自己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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