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_2016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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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一讲: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  

  【考点总结】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才存在违约责任。

  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债务人

  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考点提示】必须掌握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单式联运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分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考点总结】

  (1)建设方(发包方)因工程质量,可以起诉后面所有的人,即便分包、转包合同无效;

  (2)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款,可以起诉前面所有的人,即便分包、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只起诉发包人,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3.单式联运合同

  《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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