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2016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形式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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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二讲:合同的订立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

  (三)其他形式:行为推定。

  注意:绝对沉默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方可成立合同。

  【考点详解】——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书):针对合同的成立

  担保法:所有的担保合同

  合同法: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等。

  ※未采用一般书面形式的后果:

  ——可以履行治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一方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合同法》36条)

  2.特别书面形式(审批、登记、公证等):针对合同的效力

  审批形式: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专利合同。

  ※未采用特殊书面形式的后果:合同已成立、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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