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2016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订立的程序与成立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订立的程序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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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二讲:合同的订立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上文说到民法是一个注重理解的学科,所以掌握民法的逻辑体系至为重要,民法最根本的东西就是意思自治,民法的逻辑体系就是按照意思表示的逻辑体系展开的,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试着按照这一条线把各个知识点串一下,复习起来则较为轻松了;例如,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就是意思表示对法律关系变动能否产生生作用,所谓代理就是代理人必须代被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行为等等。另外,要注意民法新增的知识点,2013年新增《买卖合同的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保护条例》等法规及司法解释,考试应重点备考其中的新增考点。

  复杂程序: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

  (一)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与要约邀请区别

  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的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例外: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3-8)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题中,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而乙的行为也构成,因此购车合同成立有效。甲公司无货供应,构成违约。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2)符合如下三个条件的,视为要约,其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①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②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③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链接】悬赏广告的性质

  P181今年的三大本认为有两种观点:单方行为说、要约说,且没有结论,因此不考。

  但悬赏广告中写“酬金面议”的,是要约邀请。

  2.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失效:期满、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变更。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生效之前;

  (2)撤销: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之前。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1)规定了的期限或明确表示本要约不可撤销;如上例中,规定了的期限,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而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二)

  1.变更

  (1)实质性变更(但凡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无效,构成新要约。

  ※合同主要条款: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2)非实质性变更(对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变更):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2.迟到

  (1)可归责于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3.的效力

  (1)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2)的效力:到达要约人合同成立,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即生效。

  4.的撤回

  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不可撤销!

  (三)合同成立

  1.诺成、不要式合同:生效,合同成立。

  2.实践合同:标的物交付,合同成立。如自然人借款、定金、保管合同。

  3.要式合同(法定或约定书面合同;约定签确认书)

  (1)合同书、确认书签订之日——合同成立。

  (2)异时签字盖章的——最后完成时间,合同成立。(*时间地点均按最后完成)

  (3)合意达成,一方履行、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担保法》解释:将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未交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不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

  【链接】定金的问题

  三大本中将定金作为实践行为(P34);担保法解释,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交付时定金生效。

  所以,如果选择题选择实践行为和实践合同,照样要选定金;但在其他具体的案例中考察定金的时候,注意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交付时定金生效;定金不交付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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