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2016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提存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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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六讲:合同的终止

  一般的提存 合同法第101-104条,

  特殊的提存 如担保法第49条第3款;

  1、提存事由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3、除斥期间

  (1)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

  (2)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

  考点:提存物毁损的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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