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2016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分类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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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一讲:合同法概述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附义务的赠与(负担的义务不成为赠与的对价)

  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负债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又称片务合同。

  2、区分意义:

  ①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②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双务合同必须互为返还给付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对价(约因);

  (1)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

  (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

  (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

  3、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4、没有约定费用则推定为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借款

  5、一般而言,单务合同也就是无偿合同,双务合同就是有偿合同,但存在例外

  (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1)诺成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

  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

  3、主要的实践合同:定金、借用、自然人借款、保管

  (四)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法定要式、约定要式)

  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2、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A、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

  B、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

  C、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

  D、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

  E、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

  F、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

  担保法中的书面合同:保证、定金、抵押、质押

  (2)登记——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注意,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的转让不需要登记

  (3)批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4)公证——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协议;(收养法第21条)

  3、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原则:不成立或无效;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只适用于欠缺书面要式。

  (3)其它:6个月以上的租赁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215条)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服从主合同之命运。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定无效(例外:额抵押、质押合同具有独立性)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

  (1)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多数合同属此。

  (2)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如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险合同)

  2、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系为自己,涉他合同则涉及到他人。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涉他合同的效力可及于第三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签字;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3)法院可将第三人列为无独三,但不可依职权将其列为被告或有独三。

  (八)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

  1、区分标准: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1)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

  (2)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给付内容。

  (3)预约的目的在于在将来订立本约。

  2、区分意义:

  (1)预约的债务人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请求其履行,从而通过裁判的方式成立本约;为求诉讼经济,债权人可合并请求订立本约和履行本约。

  (2)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

  (九)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的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悻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而是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合同。

  2、区分意义:

  (1)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可撤销); 射体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

  (2)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故其类型应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例如彩票在我国为合法,但赌博则为非法。

  (十)一时的合同与维续性合同

  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

  (1)一时的合同,指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的合同。

  (2)继续性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使得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其效力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的合同,原则上溯及既往,双方有义务恢复原状。 继续性合同消灭时,已经过去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2)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对个别给付,可直接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对整个合同而言,因违约而被解除时,应无溯及力。违反一时的合同则未必如此。

  (3)继续性合同的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延长合同期限,如《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十一)其他合同分类:

  1、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2、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

  3、强制合同、非强制合同

  4、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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