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版pdf]2020法考背诵考点:补强证据规则二

副标题:2020法考背诵考点:补强证据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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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强证据规则★★

  (一)补强证据规则概念

  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二)补强证据规则的条件

  补强证据规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

  (三)补强证据的适用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案例】

  被告人肖海洋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等的补强证据,由于这些证据都来源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可作为补强证据。

  二、证据规则

  1、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原件才是证据。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复制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2、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书证的原件,真实、可靠程度显然要高于抄件和复制件。由于在抄写或复制的过程中很可能遗漏了重要内容或是故意弄虚作假,因而抄件或复制件存在虚假的可能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规则。但《高法解释》规定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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