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我们都是有梦想却不知道怎么努力付出的纠结体,是一个需要别人帮忙规划人生的幼稚派。®文档大全网为您提供了“2020法考背诵考点:鉴定意见”,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
(一)鉴定意见的概念
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案例】
犯罪嫌疑人肖海洋在犯罪前曾到某精神病医院看病,精神病医生对其所作的患有精神病的诊断结论,该诊断结论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
(二)鉴定意见的特点
(1)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2)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的角度提出的鉴别判断意见。
(3)鉴定意见的内容仅限于解决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4)鉴定意见受利害关系影响较小。鉴定人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并且鉴定意见由鉴定人从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的角度提供的,因此,较少受到利害关系的影响。
(5)鉴定意见必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做出的。
【案例】
肖海洋在杀害路桥川之前到医院所作的精神病诊断结论不能作为鉴定意见。
(三)鉴定意见的运用
(1)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2)鉴定意见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由鉴定人本人签名,鉴定人应当独立鉴定,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鉴定人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名(鉴定人负责制)。
(3)鉴定意见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明,接受质证。
(4)鉴定意见分为倾向性意见和肯定性意见两种。大多数都是肯定性意见,如果因为材料不充分、鉴定条件不能满足等原因,鉴定人只能提出倾向性意见而不能做出肯定性结论。
【注意】
倾向性意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仅供办案人员参考。
(5)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③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④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⑤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⑥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⑦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⑧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⑨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法考背诵考点:鉴定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