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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货币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因用人单位违法、违约迫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裁员的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以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用人单位则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在用人单位因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履行完毕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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