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坚持备考的人生,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冲吧,努力吧!以下为®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税收保障制度”,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
一、税收保障制度★★
(一)税收保全
(1)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前提:纳税期限未到,但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3)税务机关的应对措施。
①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其他不为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均不属于上述“必需住房和用品”。
②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收强制执行
(1)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程序:未按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扣缴/拍卖/变卖。
(4)执行:未缴纳的税金+滞纳金。
(5)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①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其他不为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均不属于上述“必需住房和用品”。
②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税收优先权
(1)欠税与欠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总结】税款>无担保债权;税款与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之间,看税款与担保物权谁先设立,谁就优先。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总结】税款优先于行政处罚。
(五)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6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此时将税务机关视为一个债权人的地位,因此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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