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初平、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高新区供电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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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初平、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高新区供电

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5

【案件字号】(2020)11民终2635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华刘小成邱爱兵 【审理法官】杨华刘小成邱爱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吕初平;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高新区供电中心;杨泽春 【当事人】吕初平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高新区供电中心杨泽春 【当事人-个人】吕初平杨泽春

【当事人-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高新区供电中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吕初平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高新区供电中心;杨泽春 【权责关键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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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吕初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4:47:01

吕初平、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高新区供电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裁定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11民终263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初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高新区供电中心。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胜利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7570115534 负责人:程华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泽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初平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高新区供电中心、杨泽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初平曾于20209月向本院申请减免或缓交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后批准其缓交至20201114日,但吕初平在本院指定的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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