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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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4

【案件字号】(2021)01民终18783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傅敏 【审理法官】傅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玛;杨锐飞 【当事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玛杨锐飞 【当事人-个人】白玛杨锐飞

【当事人-公司】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俊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卢瑶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俊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卢瑶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俊卢瑶

【代理律所】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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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白玛;杨锐飞 【权责关键词】开庭审理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2 05:38:06

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民终1878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熊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莎,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瑶,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锐飞。本院于20219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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