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强、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0 【案件字号】(2021)川34民终13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江毅夫马燕蒋强 【审理法官】江毅夫马燕蒋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强;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吴强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强 【当事人-公司】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雷振宇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雷振宇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雷振宇 【代理律所】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 / 3 【原告】吴强 【被告】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吴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侵权一般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吴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吴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9元,减半收取1274.5元,由上诉人吴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2:01:12 吴强、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民终13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月光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贾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振宇,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9fdf24d7a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