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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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具体见工程量计划表)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十五日内返回承包人。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60天。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订,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6f6721980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