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教是否为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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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翼瑶 法学12-3 2012311808

儒教是否为宗教

摘要:作为中华文化最重要最灿烂组成部分的儒家文化从古至今一直影响着我们的社会,们生活在儒家文化之中,同时我们也践行着儒家文化。儒家铸造了我们的民族性格,我们也在不同程度上将儒家作为生活的某种指引与向导,我们时常会说到“儒教”一次,那么儒教道德是否为宗教呢? 关键词:儒教 宗教

一、 教的界定

宗教自诞生以来就带有某种感性的特质,这就决定了我们要用直观的文字去定义宗教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从宗教行为宗教现象已经大众的宗教心理中,我们可以发现宗教共有的一些特征,从而对宗教进行一个综合的界定。

宗教是以对超自然的力童或神灵的信仰、或以对超验的人生境界的追求为基础的人类制度,是人类赖以面对和处理各种终极性的问题、建沟神圣的秩序和意义系统的组织与行为系统。在这个定义里,我们试图凸显宗教的本质属性,即对超自然的力量或神灵的信仰。其次,这个定义还凸显了宗教的根本功能,即强调宗教是人们用来面对和处理终极性问题,构神圣的秩序与意义系统的资源当我们说宗教是一种人类制度时,我们是在强调宗教的社会性,强调宗教是一种人类历史文化的现实,一些宗教徒可能会认为这是对宗教的神圣来源的否定,因而会表出他们的厌恶和反对,对此,我们可能不会过多地予以考虑,因为宗教社会学的宗教定义显然不能过多地迁就信徒的感受:而当我们说宗教是一种组织、一种行为系统时,我们是在凸显宗教构成因素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说这一定义有什么特点的话,首先在于它试图综合实质性定义与功能性定义艺所得,其次,它没有包含过于鲜明的价值判断,努力遵循宗教社会学关于研究者个人要尽量隐忍其对宗教的主观感受和态度的“诫命”

二、 教问题的起源

“儒教”一词首见于《史记》《游侠列传》中有言:“鲁人皆以儒教,而朱家用侠闻”但这里的“儒教”显然是由“儒”“教”两个词组成,是“以儒为教”的意思。其实最早用宗教的眼光打量儒家的首先是西方人。明末清初由西方传教士(最早是利玛窦)发起的“礼仪之争”,第一次把儒家是不是宗教的问题明确提了出来。但这个问题在当时还是西方人的问题而不是中国人自己的问题,西方人需要靠回答这个问题来建立对待儒家的态度。这被称作关于儒教的第一次论争。以后随着中西文化接触中断,此问题亦间歇百年。19世纪末,随着中西文化更深入地交往,1886年康有为提出“孔教”④,又重启争论,五四运动时期达到高潮。此为儒教问题的第二次论争。1979年任继愈先生重提儒教说,论争至今,仍是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此亦被称为儒教问题的第三次论争。“儒教”问题首先由西方人以基督教为参照提出来,表明了其所具有的文化比较的属性。但当中国人在“现代”的背景下向自己提出这一问题时,就不简单地只是一个文化比较的问题了,而是在本民族的文化传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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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某种程度的断裂之后重新接续传统的一种努力。

三、儒教与宗教的吻合性

有神论、有教主、彼岸世界以及有相关的组织和祭仪是宗教的有机要件,而儒教恰恰具备这些要件,因此儒教是教。

儒教是一种以天地君亲师为崇拜对象,而以其中的天神崇拜与祖宗崇拜为核心、以对超验的人生境界的追求(希圣希贤)为终极目标的宗教信仰体系,这一信仰体系中还包含着对日月星辰、风雨雷电、山川等自然神、社区神(如城隆)以及伦理政治神(如圣贤、帝王、英雄)的崇拜,这些被崇拜的神灵被列入等差有序的不同层次。儒教的独特性在于它不是一种制度型的宗教,而是一种弥散型的宗教。也就是说,儒教并不是一种像基督教或佛教、道教那样拥有自身独立的神学、神职人员和组织结构的宗教建制,而是作为世俗制度的一部分而发挥其宗教的功能的。从宗教的根本功能——用以面对和处理终极性问题这一方面来说,儒教无疑是有着重要作用的,事实上,如果从儒学发展的轨道来看我们就会发现其一直在解决社会问题这一主线上前进发展着。

以下,我们拟对上述对儒教的界定一一予以解释。 首先,关于儒教的崇拜对象,可以分为天神、地抵、人鬼三个系列。陈梦家据《周礼·宗伯》所记祭司对象,将其详述为以下三类:

甲——神,天神,大神昊天,上帝;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风,雨 乙——示,地示,大示社,樱,五祀,五岳;山,林,泽;四方,百物 丙——鬼,人鬼,大鬼先王。

儒教中除了以福善祸淫这样的报应论来解释德福关系,以一种伦理化的宗教态度来对待个体的厄运或苦难(以及人生中的其他无序现象与意义危机)或赋予恶、祸以意义以外,还有另外一种独特的神义论,此即天命论:这种流行于儒教之中的神义论并不认为天意不可猜度,而是将个体暂时的卑贱与遭受的颠连困苦视为他将秉承天命、行使社会秩序化之大任的前兆,或视为磨练个体之意志、涵养其担当大任之能力的机遇:(孟子·告子下》中的一段话典型地表述为儒教的这种神义论:“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如果我们对照一下这段话前面提到的舜、管仲、孙叔敖等圣贤崛起于卑贱之中的书实,我们便可以说这是一种圣贤的神义论,旨在从天命的角度对圣贤出道之前所遭受的无序与困苦提供意义:这种神义论追求的是此世的补偿,而且,尽管它的服务对象是英雄圣贤,却也同样激励了那些仍处于卑微和困苦之中的普通儒生或受此影响的平民百姓。这种神义论或天义论也容易遭受经验的反驳,因为一旦个体所遭受的颠连困苦并未给他带来大任,或者说,如果抱持这种天义论的个体一直未能摆脱卑微与困苦,就有可能会招致个体的怨天尤人,这也是儒生中常见的现象。

由此,我们可以大致得出结论:儒教是非常规性的宗教,其在深层次与宗教有着一致性,只要我们不执著于狭隘的宗教界定,不以制度型的宗教为宗教的唯一理想类型,我们就没有理由去否认儒教是宗教。



参考文献: 1. 李江梅. 浅谈儒学的宗教性品格[A]. 孔学研究(第五辑)——云南孔子学术研究会第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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