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的意见-淮政办发〔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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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

制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04.03 2019.04.03 淮政办发〔201916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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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的意见 淮政办发〔2019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充分发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更好地激励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许党报国、献身使命的热情,现就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优待机制,制定以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市政府保留市消防支队收发文账户,对外保留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行文及业务协调职责。 二、职业荣誉保障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有关规定纳入地方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转隶的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政策

(一)在机场、车站、医院、银行等单位继续享受转隶前优待政策,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可凭国家综合


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优先购票、挂号、通行,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的字样标识。

(二)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三)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到市内公办的景点景区游览,免收门票。 (四)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四、转隶的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保障

(一)按照相关政策,支持转隶的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

(二)转隶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转隶前相关政策执行。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转隶前未就业补助发放政策,具体实施由市消防支队与财政部门对接。

(三)转隶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托、入学、中考加分继续按转隶前相关政策执行,交流到异地工作的消防救援人员其家庭生活基础仍在淮安的可享受相关政策。

(四)消防救援人员异地分居的配偶,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到队探望。 今后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3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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