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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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事代理制度



一、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医院面向社会公开自主招聘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医院自主引进的无人事部门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他不占人事部门核定编制的各类特聘人员。

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应坚持职工自愿、医院同意的原则。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时,医院在本人同意的基础上与申请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然后由医院或个人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人事代理人员进入我院前,与其它单位有劳动关系的,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一切劳务纠纷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

四、人事代理人员自来院工作之日起,医院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类保险。未进入我院前有各类保险手续的,在本人办理完保险转移手续后,医院为其办理接续手续;本人不办理保险转移手续的,由此引起的个人待遇上的损失由本人承担,医院不负责任。

五、医院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同工同酬,人事代理人员与在编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待遇,享受医院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受同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享受同等晋升、聘任、休假的待遇,同时享有公派进修、学习、培训、考察、国内外学术交流等继续教育的权利及评先树优等资格。


六、人事代理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则, 医院予以解聘。

七、人事代理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具备独立值班能力后可以享受所在科室的绩效奖金。

八、人事代理人员一经解除聘用合同,其人事档案转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医院不再承担其各类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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