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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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是一种管理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

一、人事代理的内涵

人事代理是指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人事代理的当事人为代理方和委托方,一般是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方为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人事代理业务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委托代理的方式由委托方与代理方商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

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务: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3)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


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

(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证。

(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 (8)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9)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业务。 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

(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其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

(7)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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