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共有制与不动产公示制度的关系--兼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刘茜倩 【期刊名称】《学理论》 【年(卷),期】2013(000)018 【摘 要】《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以下简称第七条)就房产归属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该条文在立法设计时更多地考虑了现实情况和裁判便利,而未考虑到夫妻财产共有的理念本身以及物权公示原则在婚姻法中的适用问题。拟在分析第七条本身合理性的基础上,探讨夫妻财产共有制与物权公示原则之间的关系。 【总页数】2页(P137-138) 【作 者】刘茜倩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13.9 【相关文献】 1.夫妻财产关系的社会学研究--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背景 [J], 魏晓丽 2.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可否不以离婚为前提——兼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5条 [J], 刘青文 3.夫妻财产制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思考 [J], 曹贤信;陈雪云 4.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夫妻非常财产制——兼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 [J], 梁琳 5.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新发展——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为例 [J], 胡敬阳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7abe7d4fb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a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