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华、李伟等与谭方新、陈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6 【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5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清生唐崇高何闰英 【审理法官】贺清生唐崇高何闰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清华;李伟;李新成;谭方新;陈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李清华李伟李新成谭方新陈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清华李伟李新成谭方新陈龙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清华;李伟;李新成 【被告】谭方新;陈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1 / 3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20年12月25日,原审法院向三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三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清华、李伟、李新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0:28:32 李清华、李伟等与谭方新、陈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民终5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方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某某。 负责人:张兴敏,该公司总经理。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9181a4875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