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编号:003 烟台弘扬集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烟台弘扬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1.2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集团及各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缴销、保管 2.1 集团各子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管理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2 集团各子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2.3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税务部门及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2.4 若发票丢失,则由经办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含但不仅限于税务部门的罚款)。 第三章 发票的开具 3.1 集团各子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首先由子公司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1),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提交财务管理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3.2 已开好的发票,经子公司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3.3 发票填写规定: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加盖单位发票或财务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第四章 发票的取得 4.1 集团及各子公司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4.2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发票开具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此业务,则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4.3 业务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管理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若出现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一般发票抵扣期为90天),不能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4.4 差旅费、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的15天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4.5 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每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年度各类发票及票据。 4.6 财务管理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发现的假发票,退回经办人员,由经办人负责联系客户进行发票的更换。如不能更换,财务管理部拒绝付款,并提请集团董事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编制 审核 批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630bac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c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