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法律规制亚待完善 ,下载社会学- 养老服务机构法律规制亚待完善 ...... 之三:养老机构需求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中国民办养老机构数量发展很快,在弥补福利性养老机构不足、解决社会养老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民办养老机构的立法规制尚属空白,有关老年人的法制建设滞后于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对民间资本的进人和管理造成障碍,民间举办者对民营养老机构的投资和所有权没有保障,同时,包括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体制、资质条件、收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等都无法可依,直接影响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以及民办养老机构和人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之四:相关法律缺乏对养老服务合同的规定《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福利机构要“有与人院老年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人院协议书”,但未对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目前,中国没有关于养老服务机构合同统一的格式化文本,各个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合同,容易造成合同条款的粗疏、权利义务不明确、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不平等和违规现象,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损害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之五: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故立法缺位由于行业发 展不成熟以及老年人生理、心理状况的特殊性,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如摔伤、骨折、碎死、走失等已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养老机构中的服务人员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c46bb510b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c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