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转发北京市教育局对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教财厅[1994]3号 【失效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4.04.14 【实施日期】1994.04.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教育局对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 (教财厅[1994]3号) 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我委《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教财〔1993〕61号)两个文件过程中,作了大量的工作,创造了一些好的作法。北京市教育局实行的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使学校、学生家长及社会划清了哪些是合理收费,哪些是不合理收费的界限,使收费工作更加规范化,透明度强,反映较好。 现将《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字〔1994〕11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1 / 3 农村地区一般不要要求统一购买校服,也不要统一实行课间加餐和营养餐制度。 各地对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要提高认识,继续抓紧抓实,完善检查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管理,取得新的成果。 附件:京教财字〔1994〕11号文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决定自1994年2月起,全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卡内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审定。各中小学执行收费时,要严格按收费卡内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求办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中小学收费卡内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分为三类,即规定性收费、代收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费卡分小学、中学(含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两种。 三、中小学收费卡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印发。 四、中小学收费卡分别发至全市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每个学生一份。学生家长按收费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学生交纳应交的费用,学校在收费时,需向家长另附本校本学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单。学生交纳费用后,学校要给学生开具正式收据。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五、本通知发至各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校),自1994年2月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字〔1994〕11号)要求,特制定本卡: 1.中小学收费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审定,各中小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2 / 3 2.本卡分别发至全市中小学生,每个学生一份(含职高),同时学校另附本校本学期收费清单,学生家长根据学校收费清单对照本卡规定项目和标准,为学生交纳应交费用。 3.本卡只限1993~1994学年度第二学期使用,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4.本卡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一、规定性收费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9d987fc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