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粮食政策调整后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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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粮食政策调整后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企业会计

【发文字号】[94]财会字第45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粮食政策调整后企业若干

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1994年10月27日 (94)财会字第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深化粮食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现就粮食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政策性补贴的处理

企业应在年终决算前对“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核算企业应收财政部门的各项补贴,包括记入企业盈亏的和不记入企业盈亏的补贴款。1992年3月31日以前,清理划出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设置 1 / 3










应与“政策性补贴明细表”(附后)项目相同。

1.企业对应收补贴款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时,对原在“应弥补亏损”“应收加价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核算的属于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借记“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应收加价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对于1992年3月31日以后发生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借记“应收补贴款(粮油价格补贴、粮油费用和利息补贴、扶持性补贴)”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应收加价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原“应弥补亏损”和“应收加价款”科目相应取消,“其他应收款”科目不再核算各种补贴和财务挂帐的内容。

2.企业经过调帐以后,按规定计算出应收财政部门的各种补贴时,记入盈亏的部分,借记“应收补贴款(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不记入盈亏的部分,如企业在收购环节发生的收购粮食价外补贴等,按定购价款,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收的补贴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粮油价格补贴--收购粮食价格补贴)”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收到各种补贴和收到核销政策性财务挂帐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有关明细科目)”科目。 二、粮食帐务挂帐的处理

按照财政部(94)财商明字8号电报等有关规定,清理核实1992年3月末的财务挂帐,包括政策性财务挂帐、经营性财务挂帐和尚待处理的其他财务挂帐三部分。政策性财务挂帐在“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科目核算,经营性财务挂帐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帐)”科目核算,尚待确认责任的其他财务挂帐,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帐)”科目核算。 1.企业应对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清理转帐,属于转出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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