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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的制约(先复议,后复核)
(1)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2)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2.被害人的救济
(1)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自诉案件的第三种类型:公诉转自诉案件)。
(3)被害人又申诉又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终止复查,向人民法院移送材料。
3、【注意】
(1)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能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2)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4.被不起诉人的救济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酌定不起诉)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査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注意】
被不起诉人只能就酌定不起诉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原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可以针对任意一种不起诉的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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