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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特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并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管理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规定在我国民法上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是实践中处理无因管理纠纷的基本依据。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事务,包括一切可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并适合于为债的客体的事项,如为他人收取果实并出卖,收留迷路的儿童并照看等。不包括违法事务,如窝藏赃物;本人专属的事务,如结婚;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如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等。
(二)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1、该要件使其区别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的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就源于管理人的管理意思符合社会的善良道德。故,当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为自己利益予以管理,或明知是他人事务,而出于为自己利益管理时,都因缺乏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不成立无因管理。但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无因管理。如甲的邻居乙家失火,甲救火是担心自己家有被殃及的危险,甲对乙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求管理人在为管理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即可,至于管理行为的后则非所问。如甲见乙宅失火,参与救火,由于火势凶猛,乙宅焚毁,甲的救火行为仍成立无因管理。
3、对象认识错误仍然成立无因管理。如误将甲的事务当作乙的事务而为管理,仍可对甲成立无因管理。
(三)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员的救火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需要注意的是,虽负有义务但超出义务范围而处理的事务,仍可成立无因管理,如甲受乙委托清偿乙的部分债务,甲清偿了全部债务,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1、无因管理之债发生于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管理人自开始管理他人事务即管理承担时起,就负有妥善管理等义务,在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结束后,对本人也负有一定义务。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四项:一是适当管理的义务,二是管理开始通知本人的义务,三是继续管理的义务,四是报告及计算义务。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三项请求权:
(1)一是请求偿还必要费用,不包括报酬;
(2)二是请求清偿必要债务,也可适用代为清偿或债务承担的规定;
(3)三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若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本人的赔偿责任。
【注意】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负赔偿责任。
四、《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相关法条
【关联法条】《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章无因管理
第七百六十三条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并且符合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益人真实意思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行为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管理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为维护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条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符合前条规定,但是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无因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
第七百六十五条无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时,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
无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七百六十六条管理结束后,无因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无因管理人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七百六十七条无因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但是无因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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