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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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伪造货币罪

  (一)客观行为

  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制造货币版样,或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成立本罪。

  伪造≠变造,伪造本质在于使非货币材料取得货币形式,变造本质在于使货币材料非法改变数额、数量。伪造:全部做假。真币与假 币拼接(半真半假)亦属伪造。

  (二)犯罪对象:真币。

  正在流通:境内或境外流通均可。币种: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国货币,计算时按照人民币计价。存在对应的真币:包括硬币与纸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构成诈骗罪。仅伪造而没有使用,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三)伪造货币罪的主体

  只能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不是目的犯,不要求具有使用目的。

  (四)罪数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但这仅限于行为人出售、运输自己伪造的假 币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出售或者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假 币与出售、运输的假 币不具有同一性时,数罪并罚。

  二、持有、使用假 币罪

  (一)客观方面

  1.犯罪对象是假 币,不是变造货币。

  持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单纯持有变造货币的,不是犯罪。

  能够证明其持有假 币用作其他假 币犯罪的,以其他假 币犯罪定罪量刑。不能认定的,以持有假 币罪定罪处罚。对人使用变造的货币骗取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在自动售货机上使用变造的货币的,成立盗窃罪。

  2.使用:将假 币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以对方不明知是假 币为前提,否则成立出 售 假 币罪(对方可能成立购买假 币罪)

  属于使用假 币的: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 币: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金或罚款、做抵押担保、在自动售货机上投入假 币取得商品等。以非法方式使用,如赌博。将假 币交付不知情的他人使用。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 币以取得商品。用假 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真币贿 赂后,为掩盖受贿事实将假 币上交检察机关的。

  不属于使用假 币的:向知情人交付假 币或委托他人保管的;伪造的共犯人之间分配假 币;将假 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资本而给人查看的。向知情的人出 售 假 币的,成立出 售 假 币罪。

  (二)关联犯罪

  1.假 币相关犯罪

  行为人自己伪造货币后又持有、使用的,仅成立伪造货币罪(吸收犯的原理)。自己伪造货币,又购买运输他人假 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和购买运输假 币罪,数罪并罚。

  购买假 币后使用(同宗假 币),以购买假 币罪从重处罚。出售、运输假 币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2.与盗窃相关

  盗窃普通财物,实际上窃得假 币,又持有使用的,定盗窃罪和持有使用假 币罪,数罪并罚。故意盗窃假 币后持有的,仅认定盗窃罪;盗窃假 币事后使用的,构成盗窃罪与使用假 币罪,数罪并罚。将假 币存入自动取款机,然后取出真币的,使用假 币罪与盗窃罪并罚,因为这两个行为触犯两份法益,应数罪并罚。趁人不注意用假 币换取他人真币的,对真币成立盗窃罪。

  3.诈骗罪

  将废纸冒充假 币出卖给他人的,仅成立诈骗罪。购买者属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购买假 币罪。

  刑法通说:行为人在商场购物时,使用假 币骗取了商品,成立使用假 币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在银行柜台欺骗银行职员,将假 币存入银行骗取银行债权的,成立使用假 币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竟合犯。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交付真币,然后以种种借口将自己持有的假 币冒充真币退还的,成立使用假 币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 币罪

  1.仅限于假 币,不含变造的。走私假 币罪和持有、使用假 币罪的对象,都必须是伪造的货币。必须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否则不成立犯罪。如果是报纸、白纸、冥币等属不可罚的不能犯,只成立诈骗罪。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对于同一宗假 币而言,如果行为人购买假 币后又出售、运输所购买的假 币,直接以购买、出售、运输假 币罪论处,无需数罪并罚。

  2.运输,要求为了出售而运输。

  限于国内运输。出入国边境运输,构成走私假 币罪。在运输行为已经即遂时,行为人主动毁灭假 币的,不认定为犯罪中止。为自己使用,购买假 币后,携带假 币乘坐 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的,不构成运输假 币罪,可构成持有假 币罪。

  3.罪数问题

  出售、运输的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购买后又使用,只定购买假 币罪,从重处罚。

  境内外运输假 币,构成走私假 币罪,而非运输假 币罪。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假 币,定走私假 币罪(间接走私),而非购买假 币罪。在境内收购、运输、贩卖走私来的假 币,定走私假 币罪(间接走私),而非出售、购买、运输假 币罪。

  四、变造货币罪

  变造: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改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变造是对真货币的加工,所以变造前后的货币具有同一性。如果加工程度导致丧失同一性的,属于伪造货币,如真伪拼凑、碎片加纸、面目全非型。

  五、高利转贷罪

  1.两部分行为:第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不一定具有欺骗性。但贷款同谋时金融机构负责人可能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二、高利转贷他人:更高利息给个人或其他单位。

  2.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要求在套取信贷资金时就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如果之前是合法目的,之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的,不成立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贷款的,成立贷款诈骗罪。

  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不要求特定目的。非法占有目的:金融诈骗罪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客观行为

  非法=主体不合法(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行为内容不合法(擅自提高利率)

  1.行为主体:吸收者。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通过擅自提高利率等方法吸收存款,也构成本罪。

  2.行为方式:(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5)“扰乱金融秩序的”,意味着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进行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否则不成立本罪(例如将资金用于生产活动)。

  3.行为对象:公众。这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但如果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又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二)责任形式

  故意,而且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罪。换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前者是普通法条,后者是特殊法条。

  (三)罪数

  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后,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应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本罪并罚。

  关联犯罪有:擅自发行基金股份:非法经营罪。广告经营者为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罪。明知他人非法集资仍作虚假宣传:成立共犯、想象竞合。

  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一)行为对象

  金融票证四种: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金融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包括附随单据、文件),信用卡。不包括国家有价证券、股票、企业债券。因为刑法有专门的罪名: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二)客观行为

  1.伪造:分为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无权制作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无形伪造:有权制作的人超越权限、虚构制造。

  2.变造:没有权限的人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

  (三)责任形式为故意

  要求行为人具有使用或行使的目的,不要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四)罪数问题

  行为人伪造变造后又利用该金融票证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属牵连犯,择一重处罚;使用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实施诈骗的,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九、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非法获取后、捡拾后、购买后、收藏他人(持卡人同意也不行)后持有。保管持有他人无余额、无法透支的借记卡,不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2.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使用他人真实身份的、使用虚假保证人身份的、挂失他人信用卡并补办的

  3.罪数问题: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又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属牵连犯,择一重处罚。【注意】伪造信用卡的,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

  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本罪处罚。

  十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1.关系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家属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重大损失:用经济数量衡量。一般指造成呆账贷款。

  3.银行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二者并罚。明知他人贷款诈骗而发放贷款的成立职务侵占罪(贪 污罪)。

  十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明知票据违反票据法规定。还构成金融诈骗罪、贪 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十三、洗钱罪

  (一)犯罪对象是赃钱

  1.七种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上游犯罪不可能是洗钱罪,自洗钱行为不成立洗钱罪)。

  毒品犯罪、黑 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可能是盗窃罪、诈骗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 污贿 赂犯罪(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含职务侵占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如假 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挪用的公款本身不是上游犯罪所得,因为挪用公款只是暂时使用公款,不要求将公款据为己有;因挪用公款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则是上游犯罪产生的收益,能够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2.七种上游犯罪指犯罪行为,不是指罪名,指犯罪事实,不是指诉讼结果。以下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可以确认,但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3.犯罪的直接所得、间接所得,还包括犯罪行为的报酬。

  【注意】三个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如果单位实施该三罪,按照单位的领导个人构成该三罪论处,其犯罪所得属于洗钱罪的对象。洗钱罪的对象不包括合同诈骗罪,因为该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不属于金融诈骗罪。

  (二)洗白行为

  掩盖、隐瞒非法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三)责任形式:故意。

  明知是赃钱(事后犯);如事先、事中有共谋,或者参与其上游犯罪,是共犯。具体认识错误(同类错误):将此种上游犯罪收益误认为彼种上游犯罪收益,不影响洗钱故意的成立。

  法条竞合的处理(择一重处):触犯洗钱罪,同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择一重处。

  (四)处罚:没收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

  这里的没收不同于附加刑的没收财产,应理解为64条中的“追缴”。没收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上游犯罪没有被害人的,如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缴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并上缴国库。二是上游犯罪有被害人,如贪 污罪、金融诈骗罪,应当将上游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犯罪所得的收益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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