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卷三第35题|2017年司法考卷三合同法总论:定金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卷三合同法总论: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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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合同法中的定金详解:

  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区别点: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行为才成立。

  (1)诺成行为:意思表示一致——行为成立。

  注意:赠与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2)实践行为:如定金、自然人借款、保管、借用等。

  公式:意思表示一致 + 交付标的物 —— 行为成立。

  注意:担保法规定定金条款是交付定金才“生效”。

  公式:合同中的定金条款 + 交付定金 —— 定金条款生效。

  【例】合同约定: (1)买卖一头牛1万元;(2)定金2000元。

  学员问:

  如果付了1000元,定金条款生效吗?如果付多了,比如付了3000元,定金条款生效吗?如果付了2000,条款生效后,卖方违约,是否应退还2000元的2倍?

  如果未付定金,而是一次性付了全款后,卖方违约应退多少钱?

  老师回复:1.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是的,您的理解正确应双倍返还定金。

  2.未付定金,定金条款没有生效,卖方违约的话,需要赔偿因违约给买方带来的全部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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