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卷三第35题]2017年司法考卷三合同法总论:违约与侵权竞合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卷三合同法总论:违约与侵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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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与侵权竞合——加害给付

  债权人可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只能选择其一,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受害人在作出选择后,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

  【考点提示】选择侵权责任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选择违约则不能要求。

  【例题·多选题】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孙女士与商场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商场提供的化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违约。同时,该化妆品给孙女士造成了人身损害,构成侵权。孙女士可以向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学员问:说到苏宁买手机的时候说到要找苏宁主张违约,找手机的厂家主张侵权,但是本题中找商场主张两个权利,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别主张,而什么情况下可向一个部门主张两个权利呢?

  老师回复:该题也不是说可以同时找商场主张两个权利,而是可以选择其一。侵权和违约是不能同时主张的。

  该题,孙女士与商场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商场提供的化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违约。同时,该化妆品给孙女士造成了人身损害,构成侵权。孙女士可以向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侵权和违约产生竞合的情况下,是永远不可能可以同时主张的,只能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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