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2.炒、烧食品要勤翻动。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 3.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4.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5.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彻底消毒。 6.食品需要造型时必须使用经消毒的工用具,食品容器应放入专用保洁柜内,不落地存放。 7.工作结束后,调料要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8、各类工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可使用颜色、材料、形状、文字等方式进行区分。 9、工具、容器和设备,宜使用不锈钢材料,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避免对食品造成污染。盛放热食类食品的容器不宜使用塑料材料。 10、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制成的塑料制品不得盛装、接触油脂类食品和乙醇含量高于20%的食品。 11、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72c5fb9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