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强、杨清其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0 【案件字号】(2021)川05民终10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勇李野蓝军 【审理法官】陈勇李野蓝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先强;杨清其;重庆协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先强杨清其重庆协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先强杨清其 【当事人-公司】重庆协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先强 【被告】杨清其;重庆协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1 / 3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先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9:13:41 先强、杨清其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民终10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先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清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协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某某附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GKMEX2。 法定代表人:雷林伟,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先强与被上诉人杨清其、重庆协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2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先强未按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先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33d71cd66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2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