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职工辞职及停薪留职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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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关于职工辞职及停薪留职的实施办法



(1)在职职工申请辞职按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件规定办理。

(2)职工在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教、研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时间原则每次不超过两年。

(3)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并将流向及今后的联系方式等辅助材料上报人事部门审批,同时履行手续与院方签订协议书。

(4)停薪留职期间不能晋升职称,不享受各种津贴和劳保福利待(包括医疗待遇)

(5)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管理费的,可连续计算工龄。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停薪留职管理费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月缴纳比例为60%可一次性提前缴纳。

(7)停薪留职期间不缴纳管理费用以及逾期不归者,按医院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8)在停薪留职期间如发生病残,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不予复职,其中符合退职、退休条件,可按退职、退休办理。

(9)停薪留职期未满,本人要求提前回院工作,须经批准,否则不能返院工作。

(10)停薪留职期满前一个月,本人应提出复职申请,报院里审批,


如本人要求延长停薪留职期限,亦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重新履行手续,期满后一周不回原单位工作或不服从分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1)停薪留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令和有关政策规定及社会公德,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不准泄露国家机密,不得违法乱纪。否则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规定给予除名或开除处理。

(12)本规定如与上级的有关规定矛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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