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职工辞职及停薪留职的实施办法 (1)在职职工申请辞职按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件规定办理。 (2)职工在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教、研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时间原则每次不超过两年。 (3)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并将流向及今后的联系方式等辅助材料上报人事部门审批,同时履行手续与院方签订协议书。 (4)停薪留职期间不能晋升职称,不享受各种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 (5)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管理费的,可连续计算工龄。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停薪留职管理费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月缴纳比例为60%。可一次性提前缴纳。 (7)停薪留职期间不缴纳管理费用以及逾期不归者,按医院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8)在停薪留职期间如发生病残,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不予复职,其中符合退职、退休条件,可按退职、退休办理。 (9)停薪留职期未满,本人要求提前回院工作,须经批准,否则不能返院工作。 (10)停薪留职期满前一个月,本人应提出复职申请,报院里审批,如本人要求延长停薪留职期限,亦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重新履行手续,期满后一周不回原单位工作或不服从分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1)停薪留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令和有关政策规定及社会公德,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不准泄露国家机密,不得违法乱纪。否则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规定给予除名或开除处理。 (12)本规定如与上级的有关规定矛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c32c148be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