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华((湘衡衡山)应急罚(2022)福田铺乡-1号) 【主题分类】安全监管 【发文案号】(湘衡衡山)应急罚(2022)福田铺乡-1号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2117280000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21172836000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211728360200 【处罚日期】2022.04.11 【处罚机关类型】应急管理部 【处罚机关】衡山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衡山县 【处罚对象】陈金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16 18:00:4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 1 / 2 (湘衡衡山)应急罚(2022)福田铺乡-1号 陈金华 ****************** 代码 处罚类别 罚款 2022年3月28日,衡山县福田铺乡执法人员邓波、颜南山联合衡山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烟花股执法人员潘勇、唐标阳根据临时计划对衡山兴农贸易三座桥金玉综合连锁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店主要售卖礼花,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载明的药量限量是60kg。经检查发现,该店烟花爆竹实际存放量是98kg,产品均为小型礼花,产品流向标识均是衡山县腾达烟花批发有限公司,成色均为C级,每箱产品含药量有0.6kg、0.5kg、0.4kg,该店共有210箱礼花,经营场所柜台摆放20箱礼花,仓库内存放190箱礼花,其中0.6kg的有50箱,0.4kg的有120箱,0.5kg的有40箱。根据经营许可载明的限量60kg,已超出许可范围的63%(38kg药量)。证据一:现场检查照片:经当事人签名确认,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二:现场处罚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经营者陈金华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事由 确实存在;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执法人员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权,责令该店对超出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数量返回至衡山县腾达烟花批发有限公司,由经营者陈金华签名,证明该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出经营许可载明范围(60kg)的63%(38kg,80箱礼花)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3份,分别对该店经营者王海平及妻子吴玉芝、批发公司主要负责人陈道好进行了询问,并经当事人签名,证明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出许可范围(60kg)的63%(38kg,80箱礼花)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以及证明了该店经营者陈金华已将超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范围(60kg)的63%(38kg,80箱礼花)均返回至批发公司;证据五: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证明本次执法检查的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证明该店的经营许可是在有效期内。 处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 处罚人民币3200元(叁仟贰佰元整)罚款 结果 处罚决定2022-04-11 日期 处罚衡山县应急管理局 机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fc8400675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