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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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强商品房销售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01民终12518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致鹤赵梦辉韩彩霞 【审理法官】史致鹤赵梦辉韩彩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强;王婷 【当事人】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强王婷 【当事人-个人】傅强王婷

【当事人-公司】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傅强;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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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






【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上诉人中南世纪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3 06:54:14

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民终1251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路某某某某8门。 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召,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芸,系该公司员工。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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