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县(市)农村信用社实施联社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后有关财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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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县()农村信用社实施联社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后有关财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11.05

【字 号】苏国税发[1998]553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县()农村信用社 实施联社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后有关财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553 1998115日)

为支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防范与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具体情况,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后的有关财务税收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问题

对于县联社及其所属信用社,凡是由县联社统一建立帐簿、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的,以县联社为纳税人统一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条件的,仍由农村信用社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联社,须由省人民银行商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财务制度的适用问题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联社,仍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并可享受两档低税率的优惠。 三、关于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联社,不得向所属信用社收取行政管理费。但未


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信用社仍可按规定提取上交管理费。 四、关于亏损弥补问题

对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联社所属的农村信用社尚未弥补的亏损,可由信用社填制《未弥补亏损统计表》,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县联社在应纳税所得额中逐年延续弥补。各农村信用社发生的亏损不得自行弥补。

五、农村信用社并入县联社的资产核实工作,可结合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其有关财务税收处理按我局苏国税发[1998]45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1999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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