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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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疑难病例讨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但每月不得少于2次。

2、每次临床病例讨论会时,有关科室或人员应事先作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组)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3、开会时由主治科(组)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4、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要记录在专用“病历讨论记录本”上,全部或摘要记入病案内。

5病例讨论的结果或学术争论未定的问题,未经许可,参加人员不得外传。

6、疑难危重病人自动出院者需进行科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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