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资金罪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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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挪用资金罪

  1.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相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仅仅是行为主体身份不一样。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2.行为三种:供自己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进行非法活动,6万元以上、无时间限制;虽未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三个月以上未还的。400万以上数额巨大。

  3.责任形式:故意,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否则成立职务侵占罪。

  4.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挪用资金行为的,依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1.单位犯罪,只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2.挪用只限于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否则挪用公款罪。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工人基本生活保障的也属于挪用救济款物。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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